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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新版《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来啦,小微续贷更简便

发布日期:2018-02-09

小微企业申请还贷应急资金更方便啦!


  新修订的《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企业〔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啦!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亮点在于简化了企业申请程序,申请仅需一张申请表,大大提高了办理效率,充分发挥了应急资金作用。


  “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俗称“过桥资金”,于2012年末由厦门市政府设立,专门为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为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它最大特点是免息,减免了企业还贷费用,为企业生产经营节省成本。


  还贷应急资金实行短期使用,一般不超过15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天。


  单笔还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自成立以来,使用金额和惠及的企业呈逐年倍增,解决了不少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有效保障了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截止2017年12月,我市还贷应急资金累计使用209笔,总金额99468.1万元,累计保障小微企业115家


新版《办法》亮点

  在总结近年来小微企业实际办理中的难点和借鉴重庆等各地优秀经验,新版《办法》重点突出以下3大亮点:


1进一步对小微企业和合作银行提出明确规定。

小微企业需是在厦门注册,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失信)记录,且需商业银行同意续贷后才可申请;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承认新《办法》,且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还贷应急资金业务。


目前,积极配合开展我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运作有7家银行,分别是: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厦门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厦门银行、华夏银行


2明确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强化风险把控。

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提供还贷应急资金转入的指定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对企业申请还贷应急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和续贷意见;对企业还贷账户的监管,具体划转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等工作。新《办法》重点突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把控,明确了银行的工作责任。


3进一步优化使用流程,方便企业申请。

新《办法》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流程进行明确说明,包括申请、审核、核查、发放、收回、资料归档等步骤。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进一步简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在只要提交一张申请表就好,大大方便企业申请


资金申请流程


1申请

小微企业填写《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2审核

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3核查

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申请表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表进行审查。


4发放

合作银行需开立“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内部专用账户,待核查确认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内部专用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及注明借款企业名称,并通知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有关放贷还款工作。


5收回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应急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需及时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及发放贷款。


6资料归档

还贷应急资金收回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需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申报辅导部门

还贷应急资金常年申报,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资金的具体运作。企业申报时可咨询以上7家合作银行,或者咨询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上市与融资服务部。

电话:2211065、2211086;

地址: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5楼。


管理办法

图1.jpg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稳健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应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门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厦门并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下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小微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厦门;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失信)记录,且经过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


  第四条 还贷应急资金仅限于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且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还贷应急资金业务。


  第五条 还贷应急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并由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施受理、审批、发放、收回等日常运作,还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经信局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的筹集,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还贷应急资金发放、收回等具体运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使用的具体运作。具体包括:设立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接受企业借用还贷应急资金申请,与续贷银行的衔接,做好具体审批、发放、收回以及建立资料档案等工作。


  合作银行: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提供还贷应急资金转入的指定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对企业申请还贷应急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和续贷意见;对企业还贷账户的监管,具体划转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运行方式


  第六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还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还贷应急资金。单笔还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为充分提高还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还贷资金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天。若规定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还贷应急资金无条件退回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可填写《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还贷应急资金的,在《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核查。经合作银行审核后同意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按照《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和《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信用信息运用的补充通知》对申请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发放。合作银行需开立“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内部专用账户,待核查确认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内部专用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及注明借款企业名称,并通知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有关放贷还款工作。


  第十三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应急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需及时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及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与还贷应急资金等额的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的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资料归档。还贷应急资金收回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需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对于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进一步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银行尽快办理续贷,及时归还还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作银行应对还贷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继续提供小微企业当年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六条 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贷款银行应承担归还补足责任。同时取消对该银行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且该银行在3年内不予以各类财政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骗取、逾期不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应追缴还贷应急资金,并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还贷应急资金及市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还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来源: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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