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21
凡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或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的征收率分为两档,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上述的“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货物批发或零售部分的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例如:某钟表店不仅从事钟表销售,同时还从事钟表维修业务。2001年该店共取得收入60万元,其中,钟表销售收入50万元,钟表维修收入10万元,由于钟表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83%,远远超过50%。同时企业总收入低于180万元,因此该店2001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0万元乘以4% ,即应缴纳增值税2.4万元。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缴纳增值税,即应于每月的一至十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不能按月纳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以实行按次纳。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2017年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36号)附件1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需提交的资料:
(一) 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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