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1-17
合伙企业,是指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合伙人要求
1、合伙人的人数
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
2、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需注意的是: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这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有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3、合伙人的职业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合伙人的种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合伙协议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注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人实际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
六、合伙企业的其它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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